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421,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陳悅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