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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高士捷
複代理人 陳建翰
追加被告 王柏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車禍責任歸屬業經送請鑑定,鑑定結果為事證不足,無法鑑定,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告應受敗訴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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