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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陳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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