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538,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林裕翔
被 告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6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但依本件刑事簡易判決及卷證(光碟)資料,原告遭詐欺匯款受害之金額為6,000元,超過此金額部分,原告並未提出其他受損害之證明,即無法請求被告賠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省略其餘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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