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477,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月佩


被 告 王博弘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4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現為年息1.845%),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13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自民國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止,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年息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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