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486,2021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86號
原 告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奎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