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492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陳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492號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 8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 8月 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1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