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張揚即張嘉瑋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呂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5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抗辯其繼承債務張嘉瑋所得之遺產清償具有優先權之債權尚有不足,已無餘額清償原告之本件債權。
原告對此表示沒有意見。
二、據上,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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