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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61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王張麗芬即王正信之繼承人
王湘齡即王絢美即王正信之繼承人
王億綜即王正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信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7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信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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