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692,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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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6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顏兆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10萬元本息,惟查被告戶籍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

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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