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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77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告 王文彬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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