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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987號
原 告 陳品希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佳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李佳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佳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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