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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441號
原 告 朱易凡
朱書平
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卿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朱書平、陳柏源2人之起訴,未補正第二項,即駁回原告3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補正原告朱書平、陳柏源之簽名或蓋章。說明:原告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朱易凡、朱書平、陳柏源3人之姓名,但具狀人欄僅有原告朱易凡之簽名,原告朱書平、陳柏源2人之起訴不合程式,應補正其2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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