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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4號
原 告 連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肖麒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4,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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