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1031,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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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洪龢俊
上列原告與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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