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1449,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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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岳子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丞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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