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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4,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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