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1749,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劉柏群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定奇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之當事人被告欄應補充記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