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1915,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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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王琮淇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邱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109年6月15日,到期日民國109年8月17日,票據號碼CH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60萬元之本票,於金額超過本金新臺幣50萬4,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民國111年4月27日、112年1月9日、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辯稱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46號裁定主文所指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是原告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擔保云云,有無理由,分述如下:㈠50萬4,000元部分:兩造就此部分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且此部分借款確實經原告收受之事實,業經原告當庭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19頁),是被告於此範圍內之抗辯,自有理由。

㈡9萬6,000元部分:⒈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

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至執票人在該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固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及第266條第3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具體化之陳述義務,惟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此部分之債務為原告所否認,而系爭本票基礎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契約,依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貸與人即被告就兩造確有借貸合意,以及有交付借款之要件事實,盡適足之舉證責任。

觀諸被告所提出原告親筆撰寫之證明書,上載:「匯聚開發(股)公司、支票號碼AA0000000玉山銀行本人保證此張支票正常對現、否責(本院按:嗣後刪去並在下方標註『則』,且有原告之簽名」願補足差額 王琮淇2020.6.15」,此有證明書影本1紙存卷足按(見司票字卷第3頁),依上開文字,僅能證明原告保證該票會予兌現之意,無從顯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種法律關係,遑論有交付借款的要件事實。

又查,證人傅春燕、鄧春足雖均就被告有借60萬給原告之事實證述明確,惟證人傅春燕同時證稱:我在我們店裡交付現金給原告,具體多少我忘記了,大家都不清楚了,其中49萬是匯款,剩下的一部份是現金,一部分是利息,我不記得借款的時候約定的利息是多少等語(見本院卷第220至221頁);

證人鄧春足則亦證稱:我不記得當時現金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23頁)。

上開證人均係被告所聲請傳喚(見本院卷第219頁),卻均表示不清楚當天交付多少現金與原告。

且依證人傅春燕之證述,該筆60萬元由匯款、現金與預扣利息組成,與被告自承:60萬元是49萬的匯款、11萬元的現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19頁)互核完全不相符,自難據此推認被告就系爭本票所擔保之消費借貸關係確有交付數額多少之借款與原告之事實。

⒊是以,揆諸首揭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被告就原告所爭執之9萬6,000元既不能就其確有交付借款之要件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其此部分抗辯,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於超過504,000元及自109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即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46號裁定主文所示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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