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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凌坤源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傳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2,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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