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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石志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下午2 時1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3 日內就起訴狀訴之聲明有無調整必要表示意見,如有更正,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含繕本)到院,並依調整後的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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