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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6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陳梅子李素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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