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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96號
原 告 藍巧宣
送達代收人 張仲華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之具體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二、按前項「訴之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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