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調,626,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626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黃正雄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黎群英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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