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調,308,202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游千慧即玉山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