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調,311,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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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原即鄭國元、鄭○○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即相對人鄭博原之權利,聲明鄭博原與其他相對人就繼承被繼承人所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應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共有物等語。

三、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以登記原因為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其原因發生日期為27年10月21日,公同共有人達23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聲請人陳報可佐。

可見系爭土地之被繼承人於27年間死亡後,其繼承人80幾年來均未能達成協議分割系爭土地之結果,僅於能於108 年間登記為公同共有。

又實務上就繼承原因事實發生後已數十年,且公同共有人多達數十人之分割遺產案件,其「全體繼承人」願意「齊聚一堂」到法院調解(不論是親自到場或委任到場),共同協議分割遺產之情形甚為罕見。

是以再考量本件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多達23人,依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欲藉由「調解程序」而代位其債務人鄭博原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系爭土地,顯無成立調解之望。

是本院認為無必要開啟調解程序,應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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