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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正邦即梁芳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邦即梁芳苗之遺產管理人及梁黃菜鬆之繼承人間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代位債務人梁芳苗就分割被繼承人梁黃菜鬆之遺產聲請調解,而前開遺產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其屬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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