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全,5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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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陳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

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79,824元未依約償還,經多次催討沒有結果,顯然可見沒有還款誠意,以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疑慮,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79,824元,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慮。

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以駁回。

四、聲請意旨還有提到相對人同時受其他債權人追償,已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的危險性,但並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而且就算是真的,那也應該是要對相對人聲請宣告破產,而不是進行假扣押的個別財產保全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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