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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雄(已死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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