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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彭定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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