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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彭定恒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也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然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存卷可以佐證,依照前述的法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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