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小,1328,2022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曾煥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10萬元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0.209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
自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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