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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謝承佑
被 告 劉宏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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