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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7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何定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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