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小,368,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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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368號
原 告 名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楊豫𤫟𤫟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錚錚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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