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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42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黃曉明即黃全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北小字第4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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