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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林奕恩
被 告 王偉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以連續計付9期(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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