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小,473,2022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4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陳毅宇

陳兆雄
王贏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7,380元 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 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
另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19%計算;
暨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8%計算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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