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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527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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