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小,610,2022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610號
原 告 蕭文豪

被 告 胡正禮

訴訟代理人 陳璿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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