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66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陳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