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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童之樂托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柯妤潔
被 告 關伽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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