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1465,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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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笑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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