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1736,202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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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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