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22,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2號
原 告 戴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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