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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被 告 鑫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規定對被告及訴外人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為支付命令聲請,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維修費,然其中對被告請求部分,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為起訴。
又被告乃一公司組織,該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臺中市南區,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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