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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姜宏秋即孫松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松鶴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76,981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松鶴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病名為腦下垂體腫瘤術後,水腦症。
治療經過、預後及醫師囑言欄則記載被告於110年9月27日入院,9月29日接受左側開顱手術移除顱內腫瘤,於10月14日因水腦症接受腦室外引流手術。
於110年10月20日接受左側開顱手術移除殘餘腦腫瘤及囊腫;
及腦室復腔分流手術。
現左眼眼瞼下垂及失語症,平衡功能障礙有高度跌倒之可能等語。
本院審酌被告提出上開證明書及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反應,認定被告雖有上開疾病及症狀,對事理的理解雖較正常人緩慢,表達亦受到影響,但尚未達到喪失訴訟能力之程度,是以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訴訟當然停止之問題,先予說明。
二、原告主張:原債務人孫松鶴前於105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6.51%計算,債務人如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以1個月為1期)。
嗣債務人孫松鶴未依約繳款,後已於106年3月19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孫松鶴向原告借款時,被告人不在臺灣,不知孫松鶴之債務狀況,也不知道孫松鶴有什麼遺產。
且被告於110年9月28日因腦瘤在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開刀後,出現認知障礙、意識模糊、視力模糊、言語表達困難,無生活及工作能力,本人也無收入、財產,無法償還任何債務。
若孫松鶴有欠原告債務,從遺產範圍內扣還,無意見等語,以資抗辯。
四、法院判斷:原告上開主張債務人孫松鶴未依約清償借款,被告為孫松鶴之法定繼承人等事實,業據提出消費貸款借據、補充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本金異動明細、孫松鶴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撥貸通知書等件為證,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被告雖以前揭事由置辯,然該等事由並非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尚無從憑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孫松鶴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1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松鶴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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