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398,2022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98號
原 告 李奇翰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爾國際網路行銷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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