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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12號
原 告 蘇柏霖
訴訟代理人 楊茗開
沈靖家律師
沈智揚律師
被 告 陳振勲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應再行調查證據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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