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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6號
原 告 錢進義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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